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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 (1160)

  許多營利事業誤以為結算申報營業虧損,即使短漏報所得額,只要沒有應納稅額,就不會受處罰,惟所得稅法訂有相關處罰規定,營利事業仍應特別留意。…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得大陸地區服務收入,於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時,其在大陸地區已繳納之所得稅額,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因加計其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而依臺灣地區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其計算方式為「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與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之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之合計數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減除「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額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之應納稅額」,且計算該扣抵限額時,應留意大陸地區來源所得係指大陸地區來源收入減除其相對應成本費用後之餘額,而非逕按大陸地區來源收入全數作為大陸地區來源所得。…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營利事業,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出售有價證券之收入」及「投資有價證券產生之投資收益」均應歸屬於營業收入,以計算全年所得額,如有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證券交易所得,及同法第42條規定免稅之轉投資收益者,應再將經分攤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證券交易所得」及「投資收益淨額」分別列報為全年所得額之減項,即結算申報書「第99欄」停徵之證券、期貨交易所得(損失)項下及「第58欄」項下,方能正確計算課稅所得額。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以投資有價證券為業之甲公司,112年度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獲配之股利收入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惟甲公司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營業收入僅列報出售有價證券收入,未將前揭股利收入250萬元列報於營業收入項下,但又將上揭投資收益250萬元減除應分攤之營業費用及利息支出後之淨額列報於「第58欄」項下,導致漏報課稅所得額250萬元,雖甲公司於加計短漏報之所得額後仍無應納稅額,惟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仍應就短漏報所得額依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處罰鍰上限90,000元。…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營業所需向個人等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超過財政部核定借款利率最高標準者,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4款規定,營利事業向金融業以外借款之利息,超過利率標準部分,不予認定。其每年度利率之最高標準,係由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參酌該區市場利率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為簡政便民加速審查作業,以提升行政效能及服務品質,於115年5月12日修正「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書面審核營利事業災害損失報備及商品或固定資產報廢案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區國稅局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薪資費用及年終獎金,應符合所得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如僅於帳上估列,未具實際給付義務基礎者,屬未實現費用,不予認定。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下稱營所稅查準)第63條第1項規定,除屬所得稅法第48條所定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準用同法第44條估價規定產生之跌價損失、該準則第50條之存貨跌價損失,第71條第8款之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第94條之備抵呆帳,及其他法律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准者外,不予認定費用及損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會計年度採曆年制者,其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納截止日為115年6月1日(原為5月31日,遇假日順延),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並採用網際網路申報者,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應於115年6月30日前送交所在地國稅局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惟其查核簽證報告書採用網際網路上傳者,應於115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委託查核簽證之會計師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送交查核簽證報告書及附件時,請務必仔細審視上傳檔案內容之正確性、是否與附件類別相符或有無漏頁缺頁等情形,實務上偶見漏未上傳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或是甲公司申報案件卻誤上傳乙公司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或是上傳檔名為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實際內容卻不是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等上傳檔案內容不符或缺漏等情形,均屬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書檔案未如期完成上傳,該營利事業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將視同普通申報,無法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盈虧互抵之規定,亦無法享有較高之交際費列支限額等租稅優惠。…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應有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始得列報投資損失。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9條第1款、第2款及第6款規定,投資損失應以實現者為限;其被投資之事業發生虧損,而原出資額並未折減者,不予認定。倘營利事業因被投資事業清算而發生投資損失者,應取具被投資事業之清算證明文件,並以清算人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結算表冊等經股東或股東會承認之日,為投資損失認列時點。…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為115年6月1日,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採網路申報者,應留意依規定期限送交附件資料。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及機關團體透過網路申報方式辦理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除符合免送申報書表及相關附件者外,請於115年6月30日前(採特殊會計年度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將相關附件資料寄交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亦可於115年6月29日前透過營利事業所得稅電子結(決)算申報繳稅系統軟體上傳,上傳後請務必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查詢,確認相關資料已上傳成功。…
財政部提醒,114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即將於115年6月1日截止,請民眾多加利用網路及線上繳稅管道完成申報。 截至115年5月28日止,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已完成申報613.6萬件(占去年申報總件數698.3萬件之87.9%),其中網路申報件數550.3萬件、稅額試算件數61.2萬件,兩者合計件數611.5萬件,占已完成申報件數之99.7%。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完成申報104.9萬件(占去年申報總件數112.5萬件之93.2%),11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63.1萬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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