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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常見不少民眾收到地價稅單時感到疑惑:明明房屋一直作為自住使用,為何稅額卻突然飆升?關鍵往往就在於「戶籍登記」的變動。許多家長為了孩子就學或其他因素,將全家人戶籍遷出,即使實際上仍居住該處,也會因不符「設籍要件」,導致稅率從優惠稅率2‰恢復為一般稅率10‰累進到55‰不等,兩者稅金差額高達4倍之多。現在透過跨機關便民通報機制,在戶政事務所辦理遷入登記時,只要主動提醒戶政承辦人員,即可同步申請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免於多地奔波。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提醒,土地所有權人必須符合3要件2限制,並向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申請,才能適用優惠稅率:(一)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要件2:無出租、無營業之住宅用地。要件3:土地上的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二)限制1: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00平方公尺(約90.75坪),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00平方公尺(約211.75坪)。限制2: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以1處為限,但如供滿18歲直系親屬設籍居住,則不受此項限制。…
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遺贈取得被繼承人或遺贈人自地自建房屋、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分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參與都市更新或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規定參與重建所分配取得的房屋,於計算房屋持有期間時,原只能併計被繼承人、遺贈人房屋持有期間,茲財政部115年4月21日修正發布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申報作業要點),放寬得改以被繼承人、遺贈人土地持有期間併計。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15年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其坐落土地,其中房屋是被繼承人乙君以其106年1月1日購入的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並於114年1月1日分配取得該房屋。因被繼承人乙君房屋及土地取得日分別為114年及106年,皆屬被繼承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故甲君出售該房屋及土地屬房地合一稅制課稅範圍,於申報作業要點修正前後,計算房屋及土地持有期間及適用稅率差異如下:…
財政部於今(22)日公告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課徵娛樂稅之其他提供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並自即日生效(詳附件)。 財政部說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經總統115年5月20日修正公布,自同年月22日生效,依修正後第2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娛樂稅課稅項目,僅保留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項目,並授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停徵娛樂稅,財政部乃於今日公告「視聽視唱場所」、「資訊娛樂場所」、「實境解謎遊戲場所」、「具娛樂性之射擊場所」、「高爾夫球練習場所」、「具娛樂性之動力車輛駕駛場所或設施」、「具娛樂性之自助選物販賣機及卡匣自動販賣機」、「電子遊戲機」及「具娛樂性之水上或空中動力設施」屬娛樂稅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之其他課稅項目,俾資徵納雙方依循。…
近來有民眾詢問,房屋提供兄弟設籍居住,為什麼不能適用自住房屋稅率課徵地價稅?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兄弟並非直系親屬,故不能以其房屋或其設籍,申請自住房屋優惠稅率。 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要件,除了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合計3戶以內外,尚需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且實際居住使用。若房屋供弟弟設籍居住,因兄弟為旁系親屬,和稅法規定不符,無法適用自住房屋優惠稅率課徵房屋稅。
甲115年2月20日死亡,生前於114年2月10日分別轉帳新臺幣(下同)20萬元贈與乙(甲之弟媳婦)及10萬元贈與丙(甲之朋友),已申報贈與稅,因合計贈與金額30萬元未達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44萬元而取得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該贈與財產是否需併入甲之遺產總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被繼承人之配偶、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前揭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視為被繼承人遺產,應併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該受贈人對象,係指身分而言,不以受贈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是否有實際繼承權為要件。乙為甲之弟媳,為民法第1138條至1140條規定繼承人之配偶,是甲贈與乙之20萬元,應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至丙因非屬前揭民法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或其配偶,是甲贈與丙之10萬元免併入甲之遺產總額核課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消費時使用載具儲存雲端發票,財政部陸續加碼增開雲端發票專屬獎項,讓使用雲端發票的中獎機會大幅增加,也提升民眾使用意願。 該局說明,目前政府提供多元化的載具,可分為共通性載具及非共通性載具。其中共通性載具是指可以在所有開立雲端發票店家使用的載具,例如手機條碼最為民眾廣泛使用;非共通性載具則包含營業人發行的會員載具、電子票證(悠遊卡、一卡通、iCash)、信用卡(含簽帳金融卡)、境外電商電子郵件載具等。民眾只要在消費時出示載具,即可將發票自動儲存雲端,不僅免整理紙本發票,也不怕遺失而措失中獎機會。…
財政部於今(28)日發布解釋令,自本(115)年1月30日起,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下稱身障者),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於公路監理資訊系統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該住居所地址視為車籍地,得依使用牌照稅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及第2項有關車籍地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車輛之規定,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 財政部說明,本年1月28日修正公布本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下稱車籍地身障車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下稱機關團體),應依同法第71條之1第3項規定辦理結算申報,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下稱免稅標準)暨相關法令規定徵免所得稅。 該局就機關團體所得稅結算申報常見錯誤態樣,說明如下,供機關團體參考:…
黃先生為慶祝結婚週年,至銀樓購買黃金項鍊與戒指卻收到2張統一發票,1張是應稅,另1張是免稅,疑惑為什麼銀樓業者會開2張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0款及財政部賦稅署106年8月17日臺稅消費字第10604639950號函規定,金條、金塊、金片、金幣及純黃金等屬免徵營業稅項目,營業人銷售該等純黃金商品(黃金含量達99.9%以上)時,雖免徵營業稅,但不是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可免開統一發票範疇,仍應依規定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此外,金飾交易中所收取之加工費(工錢),屬銷售勞務,依規定課徵營業稅,應開立應稅統一發票。…
使用牌照稅係採按日計徵稅額,且係按年開徵。所以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應繳納的使用牌照稅,應於當年4月1日起至4月30日繳納,去年底購買車輛時,僅繳納自購買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的稅額,所以今(115)年仍須繳納使用牌照稅。 車輛如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如當年全期使用牌照稅已繳清者,其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可向該局申請退還。至於未辨妥報停手續者,依稅法規定仍屬使用狀態,應課徵使用牌照稅,不能依車輛所有人口頭所述而停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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