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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宣導 (1473)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並防杜規避稅負情形,自115年6月1日至10月31日止,將針對重購退稅、企業併購記存、受贈土地免稅等列管案件及共有物分割案件,辦理土地增值稅清查作業,提醒納稅義務人應注意相關規定,以免遭補稅或處罰。 稅捐處進一步說明各項清查作業:…
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房屋稅係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換言之,只要具備屋頂、樑柱,為可供居住、營業或其他使用用途的建築物,材質不限,不論其建造材質為鐵皮、木板等,只要符合房屋性質,均屬房屋稅課稅範圍。 舉例來說,民眾在空地上擺放貨櫃,作為倉庫使用,並將貨櫃固定於土地上,雖然外觀看似臨時建物,但實際上已具備屋頂、樑柱,有遮風避雨的功能,且無法隨時移動,因此已符合為「定著於土地之房屋要件」,依法需申報設立房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租他人房屋進行裝修之租賃改良物支出,非屬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範圍,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及相關辦法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以10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未分配盈餘,於當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以該盈餘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該投資金額得列為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隨著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者及私人辦理補習班、幼兒園、養護療養院所等其他所得者應依法設置帳簿、完整保存交易憑證,並依實際經營情況核實申報收入、費用及計算所得。正值5月報稅季,為避免業者因申報錯誤遭補稅甚至受罰,整理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如下表,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 執行業務及其他所得者申報常見錯誤態樣及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該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課徵房地合一稅。民眾如對課稅所得有疑義,可尋求納保官協助,透過溝通與協調,化解爭議。 該局指出,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可從被繼承人取得土地、房屋之日期,分別判斷適用房地合一稅(新制)或財產交易所得(舊制),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課徵房地合一稅;如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應屬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結算申報。…
房屋稅2.0新制自113年7月1日上路,原持有多戶住家用免稅房屋的民眾請注意,因增訂僅自然人適用及全國3戶的限制,自然人第4戶起或法人所有房屋不再享有免稅。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倘持有住家用房屋現值10萬元以下(基隆市自115年起調整為10萬2千元以下,106年7月起建造完成者為10萬9千元以下免徵)房屋全國累計未達3戶者,將由房屋所在地稽徵機關逕予免徵房屋稅,無須民眾申報擇定;如民眾持有符合免徵要件房屋超過3戶,應於房屋稅開徵40日(即每年3月22日,遇假日順延)以前申報擇定,本年度未申報或逾期申報擇定者,稽徵機關將按115年2月28日之房屋稅額由高至低排序,主動從優核定稅額前3高者免徵115年期房屋稅。…
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稅捐債權,民眾若欠繳稅款,經催繳仍未繳納者,稽徵機關可就欠稅人名下財產辦理禁止處分登記,防止欠稅人藉由移轉財產規避稅捐債務。一旦財產遭禁止處分後將無法進行移轉、買賣、贈與及過戶,甚至連設定抵押權等行為也會受到限制,對民眾財產運用影響甚大。 該局進一步表示,民眾欲解除禁止處分限制,原則上應先繳清全部欠稅及相關費用,始得辦理塗銷登記。不過,考量部分納稅義務人可能因短期資金調度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或第三人亦可提供相當於欠稅金額之財產作為擔保,例如不動產、定期存款或其他足資擔保之財產,經稅捐機關審核通過後,就可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關務署表示,為協助廠商降低出口成本、強化國際競爭力,我國自44年起實施外銷品沖退原料稅制度,外銷品使用之進口原料所納稅捐,得於成品出口後依核定之原料核退標準申請沖退稅。透過該制度,企業可有效減輕稅負與資金壓力,呼籲廠商積極利用。 關務署說明,依關稅法第63條及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規定,廠商申請沖退進口原料稅,應於原料進口加工產製時,向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申請核定原料核退標準,並在原料進口放行之翌日起1年6個月內且於原料核退標準效期內,完成外銷品出口及沖退稅申請。該署提醒廠商,出口報關時,除應於報單「申請沖退原料稅欄」申報代碼「Y」,並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下稱用料清表)供核。廠商申辦沖退稅可採紙本或電子化擇一方式申請:採紙本申辦者,應於出口報關時,一併檢附紙本用料清表;採電子化申辦者,則應於出口報關前,以工商憑證登入「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並上傳用料清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若有出售不動產之交易,應將該筆收入申報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後,計算所得依法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泛指機關團體銷售產品、提供勞務及買賣不動產等收入,因此,機關團體若有買賣不動產獲利,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規定,應列入銷售貨物所得申報課稅,除非有該適用標準第3條所述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如捐款、利息所得等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支出而有入不敷出之情形時,不足支應部分才可用來抵減銷售貨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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