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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因貨物稅及菸酒稅產製廠商(下稱廠商)持有工商憑證比例日益普遍,為簡化申辦流程,廠商如以工商憑證線上申辦產品註銷登記,免再送紙本申請書。…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民眾檢舉網路賣家銷售貨物短漏開統一發票,但檢舉時僅提供從網路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公開資訊,卻未檢附具體可供偵查之逃漏稅事證,讓稽徵機關無法進一步追查。  …
立法院民眾黨黨團於114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黨團協商階段提案通刪項目,經本(114)年1月17日院會表決通過,除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支出外,刪減「委辦費」預算10% 。依此通刪決議,財政部賦稅署「委辦費」,主要為統一發票每2個月一期的開奬及中奬經費,將遭刪減18.45億元,影響民眾中奬小確幸。…
財政部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1條規定,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遞耗資產及無形資產遇有物價上漲達25%時,得實施資產重估價。該部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提供之「臺灣地區生產者物價指數銜接表」,於今(17)日編造發布「資產重估用物價倍數表」(如附件),依該物價倍數表顯示,113年度物價指數已較68年度以前年度(包括68年度)、76年度至83年度及88年度至91年度,分別上漲達25%。因此,營利事業於前開年度期間取得或前次於該等年度期間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均可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至營利事業於69年度至75年度、84年度至87年度及92年度至112年度間取得或前次以該等年度期間之物價指數為依據辦理資產重估價之資產,因本次物價指數上漲程度未達25%,除符合重估價辦法第10條規定可併予辧理資產重估價之情形外,不得申請辦理資產重估價。 財政部提醒需要辦理資產重估價之營利事業,應依重估價辦法規定,於113會計年度終了後之第2個月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以曆年制為例,申請期間為今(114)年2月1日至2月28日,因2月28日至3月2日分別為假日,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相關規定,以次星期一為期間末日,爰申請期間調整為今年2月1日至3月3日。營利事業可於前開期間內,檢具資產重估價申請書,敘明其設立日期、會計年度起訖日期及曾否辦理資產重估價,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除特殊情形外,受理之國稅局應於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個月內,核定得否辦理;營利事業並應於接到核准辦理重估通知書之日起60日內,填具資產重估價申報書、重估資產總表及其明細表、重估前後比較資產負債表,向國稅局辦理重估價申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購買設備缺乏資金,由股東先行出資購買,且截至股東死亡日仍未受償,不論帳列何種科目,性質屬股東對公司之債權,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屬該股東之遺產,應列入遺產申報。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房地,迄死亡時仍未辦妥產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758條規定,該房地仍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列入遺產課稅,但因該房地已簽約出售,有移轉登記與買受人之義務,可將同額的房地現值列入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另應注意如有應收尚未收取的出售價款,屬被繼承人的債權,亦應併同申報,避免漏報遭處罰。 該局說明,遺產稅原則上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為課稅標的,被繼承人生前簽約出售之房地,在未辦妥移轉登記即死亡,因該筆房地仍在被繼承人名下,屬被繼承人之遺產,應按死亡時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列報遺產,並可將等額的房地現值列報為未償債務扣除額,又因該筆房地已簽約出售,被繼承人死亡時,如有尚未收取的該房地價款,屬被繼承人生前得請求買方給付價款之權利,應將該筆未收取的價款列為被繼承人之債權,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營業人時,銷售對象無論是使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或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均應依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 中區國稅局說明,近日接獲民眾檢舉轄內A公司銷售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該局查核發現,A公司銷售新臺幣(下同)5萬元貨物與小規模營業人B商號,因B商號表示免用統一發票,無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A公司因而開立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之二聯式統一發票與B商號。該局表示,A公司雖有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未涉及逃漏稅情事,惟其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開立三聯式統一發票,亦未依同辦法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載明買受人名稱及統一編號,涉有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情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1,500元,不得超過15,000元。本案按1%處罰(50,000元×1%=500元),惟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故該局依規定對A公司裁處1,500元罰鍰。…
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於每年1月底前依規定格式,向國稅局列單申報,過去就有這樣的規定,惟尚有部分扣繳義務人誤以為給付免扣繳之薪資可免列單申報,此次修正上開辦法予以定明,以提醒扣繳義務人記得申報。…
配合優化所得稅扣繳制度,財政部113年12月31日修正發布「薪資所得扣繳辦法」,增訂第7條第3項,定明扣繳義務人如有給付免予扣繳之薪資,仍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
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交易所得額時,係以房屋、土地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計算,而房屋、土地持有期間所發生之支出或非屬交易房屋、土地之費用,不得列為房地交易費用,自交易所得中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1項規定,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之計算,其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但房屋、土地於使用期間繳納的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及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費用,尚不得自交易損益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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