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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東山稽徵所表示,依據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1年且出廠10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最高減徵新臺幣(下同)5萬元;同期間報廢或出口出廠4年以上汽缸排氣量150cc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6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最高減徵4千元,期藉降低民眾購車負擔,鼓勵淘汰老舊汽機車,改善國內空氣品質。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因調職、非自願離職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應符合財政部公告之態樣及條件,始得適用較低稅率按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該局說明,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於110年7月1日修正個人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地,適用稅率45%;超過2年未逾5年者,適用稅率35%;超過5年以上才得適用20%以下的稅率。但為避免因調職或非自願離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致適用45%或35%稅率的情形,財政部於110年6月11日公告明定,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於110年7月1日後出售持有期間在5年以下的房地,得按較低稅率20%申報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不動產因贈與移轉而發生之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應由受贈人繳納,而實際上確係由受贈人自行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應自贈與總額內扣除後計課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上述土地增值稅、契稅,依法雖應由受贈人繳納,但倘若實際上係由贈與人出資代為繳納者,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代為繳納之各項稅額應以贈與論,併入贈與總額中計算;至於繳納之上述各項稅捐,仍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19條規定自其贈與總額中扣除。…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南投分局表示,個人出售原自住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稅,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2年內重購新自住房地者,可於重購新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新房地價額占出售舊房地價額之比率,退還出售舊房地時所繳納之所得稅,且無論是「先售後購」,或是「先購後售」皆適用。該重購之自住房地,於5年內如有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請民眾特別注意。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若持有已逾兌領有效期限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退稅憑單,須持原退稅憑單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展延兌領有效期限後,始可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 該局說明,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第1批退稅憑單兌領有效期限為111年9月30日,截至目前尚未兌領者,計有3,350件,金額計新臺幣13,029,459元。民眾如仍持有第1批退稅所填發之退稅憑單,因已逾兌領期限,可攜帶該憑單、國民身分證逕向原填發退稅憑單之稽徵機關申請展延兌領期限,再儘速持已展期之退稅憑單向金融機構或郵局提出兌領退稅款,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廠商來電詢問外銷菸酒若未於期限內申請銷案是否應補徵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民眾如發現遭虛報薪資所得時可先向營利事業查詢是否申報錯誤,如屬申報錯誤請其辦理更正該筆薪資所得;若無法聯繫查詢抑或未予理會,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提出檢舉。如經調查後虛報薪資屬實,除註銷該筆薪資所得外,營利事業涉有虛列薪資費用將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論處。 該所提醒營利事業應自行檢視帳簿憑證,如發現有短漏報收入或虛報成本費用等情事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辦理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額,以免遭查獲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組織等扣繳單位向個人承租房地時,租賃契約約定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即所得人)之扣繳稅款,亦屬給付租賃房地之價金,應併入租金給付金額計算並扣繳稅額,依限向國庫繳納及申報扣繳憑單。  …
為協助有繳納意願之納稅義務人繳納稅捐,避免逾期繳納被加徵滯納金或遭移送強制執行,發生不可恢復之損害,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增訂第26條之1(下稱本條文),規範納稅義務人得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之適用情形,財政部並依該條第3項授權規定於111年1月5日訂定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接獲民眾詢問,自己將其自有房屋無償借與朋友作住家使用,並未收取租金,為什麼仍被國稅局計算租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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