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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高雄關表示,為澈底打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不法行為,強化邊境管制措施,財政部已修正海關緝私條例減免處罰標準(下稱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增訂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排除適用免罰之規定,並自114年5月29日發布施行。 高雄關進一步說明,為遏止智慧財產權侵權事件發生,海關緝私條例於93年增訂第39條之1「報運」進出口貨物侵害智慧財產權相關處罰規定,且無免罰之規定。但「私運」進出口貨物或收買、代銷私運貨物等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依該條例第36條論處時,如其貨物價格未逾新臺幣5千元,依原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規定卻得免處罰鍰,意即「報運」不得免罰而「私運」得免處罰鍰之輕重失衡,於是修正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但書規定,私運進、出口貨物等相關行為侵害智慧財產權者,仍應處以罰鍰以求衡平。…
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後,如須作廢或作廢重開時,應特別注意要收回作廢發票的收執聯及扣抵聯,不可在未收回作廢發票,甚至是買受人不知情下,就單方面自行作廢,以避免違反法規或產生糾紛。  …
為防堵中國大陸規避美國加徵對等關稅(reciprocal tariff)或其他貿易制裁之稅捐,將中國產製貨品繞經我國自由貿易港區,偽冒臺灣製造後輸往美國,危害我國產業信譽及發展。海關已強化查核違規轉運,倘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涉案,將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規定法定最高罰鍰新臺幣30萬元裁處。…
隨著國人對牙齒健康日漸重視,牙科相關醫療器材之需求量逐漸增加,財政部關務署舉例,牙科治療中用於隔濕之「牙科橡皮障」因加工規格不同,適用之進口稅則、稅率及輸入規定亦有所差異。該署提醒,注意該貨品之分類重點,正確申報貨物稅則號別,以加速通關。 關務署說明,「牙科橡皮障」多以硫化非多孔橡膠薄片製成,主要為牙科治療時醫療隔離用,屬衛生用品。是類貨物一般分為四角呈現垂直之未加工正方形板片及已加工(如四角為圓角或打洞等)之正方形板片2種,因未具有診斷、預防或治療功能,非屬稅則第90章之牙科用具,應按硫化橡膠材料製產品分類,歸屬稅則第40章之橡膠製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房屋及土地,如屬被繼承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稅制,記得要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另依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規定,如屬連續繼承取得的房地,得將連續各次繼承之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父親於74年間買入A房地,於108年2月15日死亡,由甲君母親繼承A房地;甲君母親於111年5月10日死亡,由甲君繼承A房地。嗣甲君以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出售A房地予乙君,並於111年7月20日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依下列方式申報及繳納房地合一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欠稅案件只要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強制執行,而且查到欠稅人有薪資所得,執行分署就有可能會發出扣押薪資之執行命令,將欠稅員工每月薪資三分之一範圍內予以扣押,交移送機關繳納欠稅。 該局表示,公司行號在接獲執行命令後,應按月將員工薪資依扣薪命令內容交付移送機關,以繳納欠稅。若發現欠稅員工已經離職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辦理扣薪,應於接到該執行命令10日內向執行分署聲明異議;如果未提出異議,亦未配合辦理,就會針對公司行號強制執行。所以,稅務局特別提醒各公司行號,如果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寄發之扣薪命令,千萬不要置之不理,以保障公司自身之權益。…
高雄關表示,近日有商民申報進口貨物,誤將「預付款項」列為應減費用,短報完稅價格,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遭追徵稅費並處以罰鍰。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基隆關表示,邇來有廠商進口未含傳統糖的糖果,申報稅則號別第1704.90.00號「其他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第1欄稅率27.5%。經審核結果,來貨係以代糖取代傳統糖,應歸列稅則號別第2106.90.96號「以合成甜味劑替代糖之糖食、口香糖及類似品」,第1欄稅率30%。 基隆關說明,隨著肥胖與糖尿病等問題被重視,為使消費者在享受甜味同時,仍能控制糖分攝取,減少熱量增加,代糖已廣泛取代傳統糖,應用於日常飲食。惟參據「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HS)註解」之詮釋,第1704節所稱糖食,係以蔗糖、葡萄糖等傳統糖為主要成分製成的甜食,因此若係以代糖(例如赤藻醣醇、麥芽醣醇、山梨醇等)為主要成分製成的糖果,則非屬海關進口稅則第1704節「糖食(包括白色巧克力),不含可可者」範疇,通常歸列於第2106節「未列名食物調製品」。另須注意的是,若係含有可可,不論是以傳統糖或代糖製成的糖果,均應歸列於稅則號別第1806.90.99號「其他第1806節所屬之貨品」。…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5年內繼承已納遺產稅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若被繼承人生前因受贈取得的財產,於贈與人死亡時,已依同法第15條規定併計遺產課稅,參照財政部72年2月23日台財稅第31174號函規定,被繼承人該筆受贈的財產,仍可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的財產。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2月1月贈與兒子乙君1筆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新臺幣1,500萬元,嗣於同年5月8日死亡,該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應併計甲君的遺產總額課稅,乙君於法定申報期限內申報甲君遺產稅,並全數繳清稅款。114年4月12日乙君死亡,被繼承人乙君的繼承人丙君電洽該局詢問,要如何申報被繼承人乙君死亡時所遺留該筆受贈土地的遺產稅?經該局輔導說明,丙君依前揭規定將該筆不動產列為不計入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總額的財產,順利完成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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