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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有民眾詢問房屋若出租他人使用,房屋稅怎麼課徵?該局指出,房屋稅是依據房屋課稅現值按實際使用情形分別適用不同稅率課徵。如果房屋出租他人供住家使用,應按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稅率(1.5%)課徵;若出租供營業使用,則按營業用稅率(3%)課徵。因此,房屋若出租他人,雖然承租人作住家使用,因有出租事實且非屬實際居住,所以只能適用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而不能適用自住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稅捐稽徵機關每年均會對出租房屋辦理稅籍清查,如出租供他人使用,請記得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經查獲後補稅及受罰。如您日後終止租賃行為,回復供自住使用,請注意時效,於變更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當月15日以前申請,當月適用,16日以後申請,次月起適用,越早申請越早減輕房屋稅負擔。
近來稅務局接獲民眾申訴表示,車主在出國前將車輛合法停放在機場附近的路邊收費停車格內,沒有行駛道路更沒有違規開車,而且停車費也都按規定繳納,為什麼還收到稅務局寄出的違章裁處書?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違章裁罰規定,是對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領用車牌並繳納使用牌照稅的車輛,納稅義務人未於繳款期限內繳稅,在滯納期滿後,車輛、車牌仍正常使用公共水陸道路,導致有漏稅事實的處罰,與警察機關或監理機關依據道路交通法規對於駕駛人違規駕駛、任意停放車輛的行為予以處罰不同。再者,依照同法第2條第1款對「公共水陸道路」的定義,只要屬於公共使用的水陸交通路線範圍,車輛有動態行駛或靜態停放的情事,稅務局都認定車輛有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的事實,此與一般民眾認知違反交通安全處罰規定的認定方式也不同,常引起民眾誤解,該局特別提出說明。
張先生表示其透天房屋,因頂樓漏水,欲搭建鐵皮棚架,是否會增加該建物之房屋稅稅額?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屋頂搭建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棚架,係屬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應併同房屋核課房屋稅。惟未設有門窗、牆壁之屋頂棚架,除供遮陽防雨外,其所能增加房屋之使用價值非常有限,為減輕納稅人之負擔,此類簡陋之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但屋頂棚架如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之目的使用者,仍應依法課徵房屋稅。…
(臺中訊)某營造廠會計小姐來電詢問,該公司承攬中部科學園區廠房新建工程並訂定書面契約後,因定作廠商基於全球布局考量轉移生產線,嗣經立約雙方合意解除原承攬契約,則已實貼的印花稅可否申請退還?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說明,立契人因不諳法令致適用法令錯誤或計算錯誤而溢繳之各項稅款,得自繳納之日起…
(臺中訊)近來有民眾申請復查表示,其車輛已完成定期檢驗,檢驗時未告知未繳納使用牌照稅,致遭到罰鍰。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未完納使用牌照稅之車輛,依現行使用牌照稅法及相關法令,尚無不得辦理定期檢驗之規定,所以納稅義務人車輛定期檢驗合格並不代表車輛沒有欠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路總局監理所之車輛定期檢驗通知單並無欠稅註記,因此車主完成定期檢驗不代表該車無欠稅,檢驗廠並無義務亦不會告知納稅人有欠稅。車輛如逾期未完稅,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道路(包括行駛道路、路邊停車等)被查獲將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除補稅外,另再按應納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小陳今年8月15日購買1筆房地,向稅捐處詢問今年地價稅應由誰繳納?可否申請按實際持有月份分單繳納地價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1次,課稅期間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並以…
本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本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
近來有民眾詢問,申請自住房屋,需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申請按自住房屋稅率課徵房屋稅,與房屋是否實際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有關,並不需要將戶籍遷入房屋所在地。…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日前有位民眾詢問接獲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書,但不知要如何繳納? 該處說明,民眾因稅款逾滯納期滿未繳而被移送強制執行後,收到行政執行署各所屬分署核發之傳繳通知書時,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下者,可於傳繳通知書所載期限內,持該通知書至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不用負擔手續費;如傳繳通知書之繳納金額在2萬元以上者,應先至移送機關或執行分署開立繳款書後,儘速至金融機構繳納;如不克前往繳納,亦可於傳繳通知單規定日期前,購買郵政匯票,受款人請填寫傳繳通知單上之移送機關名稱並掛號郵寄至移送機關繳納稅款。…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常有納稅人質疑為何沒收到稅單,卻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欠稅傳繳通知書? 該處說明,稅捐文書之送達方式有很多種,除可向納稅義務人本人為送達外,也可以向其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等相關人員送達。另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於應受送達處所不獲會晤前述應受送達人時,得將稅單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或應受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稅單時,得將其留置於應受送達處所以為送達;應受送達處所如無人接收,得將稅單以寄存送達方式,寄存於送達地址的郵政機關;如納稅義務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稽徵機關即可辦理公示送達而發生送達效力。納稅義務人質疑未收到稅單,其實稅捐稽徵機關早已把相關稅單透過前述的幾個方式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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