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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問答 (2395)

民眾張先生來電詢問,在年底訂立契約想要移轉土地,在申報土地增值稅的時候,有什麼需要注意嗎?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土地稅法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申報人於訂定契約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約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核課土地增值稅;若逾30日才申報者,則以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申報移轉現值。…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有民眾王先生詢問,先出售2棟房屋後,並於2年內購入現今居住房屋,不知可否申請全部退還當初出售2處土地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 該處說明,該出售與重購之土地如經查明均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有關規定者(無出租、無營業、設籍該址等),依申請資料合併計算,即以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繳納土地增值稅之餘額者,就其已納土地增值稅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之數額。…
家住龜山的白先生來電表示沒有收到稅單,非惡意不繳,為何就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之傳繳通知?而且通知單上應納金額除了本稅外,還加徵滯納金?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當繳款書等文書交由郵政機關送達至納稅義務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時,不獲會晤納稅義務人,亦無法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郵件接收人員時,將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規定辦理寄存送達,一經辦理寄存送達即發生送達效力,逾繳納期限未完納,則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滯納期滿仍未繳納,就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強制執行。…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個人所有的住家用房屋,需同時符合房屋無出租、供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及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合計3戶以內,方屬為自住使用房屋。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同一人屬於自益信託,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房屋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符合前述自住使用要件,仍准按自住之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但信託房屋如果委託人與受益人不同屬於他益信託,應無自住之住家用稅率適用。
嘉義縣中埔吳先生詢問: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報扶養太太之大陸籍父母,應如何填報及檢附那些證明文件?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扶養親屬大陸地區親屬應於申報時檢附大陸地區親屬之身分證影本與親屬關係及存活證明文件,內容包括大陸地區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或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等證明,所有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予以證明,逐次取得所有年度有關公證書須先送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有民眾來電詢問,繳稅時除了繳納本稅外,還因為逾期繳納而被加徵滯納金。如果對於本稅沒有異議,能不能只針對加徵滯納金的部分申請復查呢?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將被加徵1%的滯納金,直到計徵滯納金期間(30日)屆滿為止。由於加徵滯納金的行為屬於行政處分,民眾對於加徵的滯納金不服,可在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舉例來說,如果繳納期限是8月31日,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日為9月30日,則滯納金的復查就是從10月1日起算30日內申請。…
嘉義縣黃先生來電詢問,欲將所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胞弟,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夫妻、直系親屬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贈與稅,黃先生與其胞弟係二親等旁系血親,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時,並不適用前揭法令規定,所以黃先生將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胞弟,依法應課徵贈與稅。…
近期有民眾詢問,於房屋頂樓搭建簡陋鐵皮棚架以防止雨水滲漏,是否需申報課徵房屋稅呢?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如建物頂樓增建沒有設置門窗、牆壁的屋頂棚架,僅用來遮陽防雨,所增加房屋使用的價值非常有限,爲減輕納稅人負擔,該類簡陋的屋頂棚架,免予課徵房屋稅。 稅務局進一步表示,但如果屋頂棚架設有門窗、牆壁或供遮陽防雨以外的目的使用,因已增加房屋使用價值,應於房屋增建完成之日起30內,向房屋所在之地方稅捐機關申報課徵房屋稅,避免事後遭檢舉或查核因而發生漏稅,進而遭補稅並處罰。
嘉義縣黃先生來電詢問,欲將所持有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贈與其胞弟,是否要課徵贈與稅?   …
朴子市李先生問:執行業務者的材料設備遭受風災損失,應如何認列費用?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執行業務者供執行業務使用藥品、材料及設備等遭受不可抗力災害損失,應於事實發生後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外,准列報為執行業務災害損失,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不得作為執行業務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災害損失列舉項目。執行業務者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或未依法設帳及保存憑證,或未能提供所得額帳簿文據,而依財政部核定年度執行業務者收入及費用標準計算所得額者,其依規定列報執行業務災害損失,可自其執行業務所得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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